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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公布2020

2020-12-17 18:37IP属地 广东佛山520江苏省发改委
江苏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《关于江苏电网2020-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通知中公布了江苏电网2020-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。江苏省输配电价、销售电价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,其中输配电价最高降幅为0.0666元/千瓦时,销售电价最高降幅在0.065元/千瓦时。峰谷价差空间扩大。


通知中规定,采取市场交易方式的上网电价(包括脱硫、脱硝、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),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、市场竞价等方式形成。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。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,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。江苏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2020年9月28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新一轮2020~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(详情点击链接)并于2021年初起执行。各地输配电价电压级差分布出现分化。其中,北京、河北南部、冀北、福建、湖北、湖南、江西、陕西输配电价电压级差没有变化;山东、天津、安徽、重庆等地输配电价电压级差普遍被压缩。江苏的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降幅在0.01元/千瓦时,而大工业用电的输配电价的平均降幅在0.0494元/千瓦时。最高降幅为220千伏及以上,达到0.0666元/千瓦时,最低降幅为1-10千伏,降幅在0.0366元/千瓦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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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电价方面, 售电网(ID:bjx-psd)对比2019年7月版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,发现此次公布的2021版销售电价,除居民生活用电、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变,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、大工业用电均有不同程度降低。最高降幅在0.065元/千瓦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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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电价中,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降低0.0051元/千瓦时。大工业用电,1-10千伏降低0.035元/千瓦时,20-35千伏降低0.039元/千瓦时,35-110千伏以下降低0.045元/千瓦时,110千伏降低0.055元/千瓦时,220千伏及以上降低0.065元/千瓦时。

此外,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,降幅最大的为220千伏及以上,高峰、平段均降低0.065元/千瓦时,谷段降低0.085元/千瓦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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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工业用电:

1-10千伏高峰、平段时段降低0.035元/千瓦时,谷段降低0.055元/千瓦时。

20-35千伏高峰、平段均降低0.039元/千瓦时,谷段降低0.059元/千瓦时。

35-110千伏,高峰、平段均降低0.045元/千瓦时,谷段降低0.065元/千瓦时。

110千伏,高峰、平段均降低0.055元/千瓦时,谷段降低0.075元/千瓦时。

220千伏及以上:高峰、平段均降低0.065元/千瓦时,谷段降低0.085元/千瓦时。

100千伏安(千瓦)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:

所有电压等级的高峰、平段均降低0.0051元/千瓦时,谷段降低0.0251元/千瓦时。

2021年峰谷价差空间扩大。大工业用电1-10千伏的峰谷价差为0.7758元/千瓦时;20-35千伏以下的峰谷价差为0.7678元/千瓦时;35-110千伏以下峰谷价差为0.7558元/千瓦时;110千伏的峰谷价差为0.7358元/千瓦时;220千伏及以上的峰谷价差为0.7158元/千瓦时。

10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的峰谷价差,不满1千伏的价差最高为0.8154元/千瓦时。最低为35-110千伏以下,价差为0.7486元/千瓦时。

以下为通知原文:

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电网2020-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

苏发改价格发〔2020〕1183号

各设区市、县(市、区)发展改革委(局),省电力公司:

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-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规〔2020〕1508号)要求,现就江苏电网2020-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江苏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(含增值税、线损、交叉补贴和华东区域电网容量电费,下同)和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。

二、采取市场交易方式的上网电价(包括脱硫、脱硝、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),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、市场竞价等方式形成。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。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,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。

三、为应对新冠疫情影响,今年国家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,本年度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。本通知所附江苏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四、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,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、控制成本,提高电网服务水平;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、费用、收入、输配售电量、负荷、用户报装容量、线损率、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,按照《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》(发改价格规〔2020〕101号)规定,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情况报送我委。

五、请各地发展改革委、电网企业精心组织、周密安排,确保本通知平稳执行到位。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和问题,请及时报告我委。

附件:苏发改价格发[2020]1183号附表.pdf

江苏省发展改革委

2020年10月2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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